新型受贿罪中的特定关系人??????学界新说??????受贿罪中特定关系人的提法在2007年5月30日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首次出现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同年7月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重申了规定中特定关系人的概念但并没有作出新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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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定关系人受贿 :未知 文章来源:杂志 点击数:313 更新时间:2008-12-18 摘 要:本文针对司法解释将特定关系人参与受贿的行为纳入受贿犯罪范畴问题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的界定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的理解和证实犯罪的证据体系等方面全面论证了如何判定关系人受贿问题关键词:特定关系人 证据体系 收受贿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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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1《刑法》中受贿罪的相关规定: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
受贿罪构成要件的认定摘要: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员职务行不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应以法律规定的财物为准国家机关公务村基层组织人员是认定受贿罪主体的重点国家工作人员家属离职人员企业人员等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具有不同的特点需要加以特别的注意直接受贿(索取财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和间接受贿(收受回扣手续费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行为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主观故意的内容
我党建国以来反腐败斗争及廉正建设大事回顾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 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因涉嫌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于5月29日被判处死刑 郑筱萸其人 郑筱萸1942年生于福州1963年郑筱萸考入复旦大学生物系妻子刘耐雪是他的大学同学毕业后郑筱萸和刘耐雪双双被分配到了浙江后进入
1受贿罪与贪污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的范围有所不同:受贿罪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2)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表现
来源: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受贿罪量刑 受贿罪量刑受贿罪定义: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量刑受贿罪的量刑处罚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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